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請假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或其他定期考試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
第三條 所謂「正當理由」意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假。
二、直系親屬重病或喪亡。
三、重大事變、病情或天然災害。
四、因意外事故而不克到校考試者。
五、分娩或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
第四條 前項述之「正當理由」必須有書面之證明文件為憑。
第五條 考試請假時,需檢附證明文件並填妥「考試請假及補考申請書」,直接向任課教師辦理。
第六條 申請考試科目請假必須於「該科目考試以前」,由本人親自到校辦理或委託家長、本校教師等辦理,如確因緊急事故請假申請最遲不得晚於該科目考試當天,所有簽章手續需於該請假科目考試隔天以前完成,逾期概不得提出申請。
第七條 請准考試假後,要依指定的時間地點補考,補考科目以一次為限,補考由任課教師於該科目考完一星期內辦理為原則,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一星期內補考時,得檢具醫師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期補考。
第八條 應參加考試之學生未依規定辦妥請假或已請准考試假而未按時間補考而缺考者,除缺考科目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外,若缺考情節有違反校規者,將移請學務處議處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