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師資與設備,以利學生修習他校開設之課程,特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訂定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校際選修他校課程,限本校未開課之課程為原則,但若該生為延修生則至多可選修他校三門科目(),同時須徵得雙方系主任之同意,並送教務處或進修部備查。

第三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之課程,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其學分數及成績應與本校該學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合併累計;在本校與他校修習學分總數仍應受每學期限修學分數之限制。碩士班學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肄業系所規定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四條  本校學生校際選修他校課程應於每學期開學日起三天內一次提出申請、並於由各系所提出欲與他校實施校際選課學校、系所名單,經本校函請他校同意後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本校得向他校校際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實習費及材料費等費用。

第六條  他校至本校校際選課學生,均必須遵守本校有關規定,成績考查均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他校至本校校際選課學生,均應於每學期本校註冊開始至加退選截止日期內辦理校際選課手續,逾期不予受理。選課後,除因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第八條  本校接受他校學生選課,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單函送其原肄業學校。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陳報校長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