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選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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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辦法依據本校學則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選課須於規定之選課日期辦理選課,學生選課日期、方式及科目分類等事項,教務處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學生選課注意事項」規定。

第三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以不少於學分,不多於十二學分為原則,碩士班學生選課依照各系所碩士班研究生指導暨修業考核準則辦理之。碩士班研究生指導暨修業考核準則另定之。

第四條 大學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日間部四年制一至三年級及二年制一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 學分。

二、 日間部四年制四年級及二年制二年級不得少於十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二之1、整學期校外實習期間所選最低學分另訂之。

三、 進修部學生不得少於十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四、 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數,另計之。

五、 大學部學生前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且名次在該系該班級人數前百分之五(名次如有小數依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或前2以內,次學期經系主任核可後得加選一至二科目之學分,並得修習較高年級或他系課程。

六、 為鼓勵學生修習輔系、雙主修及學程課程,輔系、雙主修及學程課程跨系、院、部修讀與該生所屬學系畢業學分無關者,經系主任核可後即准予修習他系較高年級課程,但輔系、雙主修課程仍依其應修課程規範次第修習

第五條 大學部學生合於碩士班預備研究生資格者,其選課辦法依照各系所預備研究生選課辦法辦理之;各系所預備研究生選課辦法另定之。

第六條 課程有無連續性或先後修習之次序及承認與否,均由相關系(所、室、中心)主管核定之。

第七條 本校選課及修課程序相關作業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完成,其選課程序及相關規範如下;

一、本校選課得預選制,學生於每一學期結束前預選下學期課程,新生則於註冊時選課。

二、大學部學生選課須於規定期間內依規定課程表完成選課,經系(所、室)主任( )及中心主任核准後送教務處存查。

三、學生於開學後經參與課程學習後,如有必要得辦理加退選,作業完成後,務必確認所選課程及學分數,既經選定之科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變更。於辦理規定期限外,如有選課錯誤,經查非歸責於學生者得經相關主管同意後調整之。

四、學生已修習之課程若因個人學習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形而無法繼續修習者得申請停修,相關申請作業至遲應於當學期開學後第十四(畢業班為第十一)前申辦完成(含所有簽章程序,當學期截止日期以當學期學生選課注意事項說明為)。符合下列條件可同意停修

        ()需經任課教師輔導後確認該生不適合繼續修讀並同意停修

()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二個科目為上限。

()停修課程除外,其餘課程之總學分不得低於第四條規定之應修最低學分,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停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五、經核准辦理停修之課程,學生於同一學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加選或恢復選課。停修課程仍須於該學期成績單及中、英文歷年成績表之成績欄註記「停修」,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六、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其他費用之課程停修後,其費用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未繳交者仍應補繳(強制停修者除外)停修課程停修日起之缺不列入學生之缺紀錄中,惟停修前之缺仍需列入學生之缺紀錄中。

七、學生修讀電腦相關課程若未依規定繳交電腦實習費,第11起該科目將強制停修停修後修課總學分低於第四條規定之應修最低學分時,則該等課程不予停修,惟其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生之重(補)修科目應優先修讀,並經系(所、室、中心)主任(所長)及院長簽章核准後教務處存查,始可認為畢業學分。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選,重選者其學分不得列計為畢業學分。

九、授課教師因特殊需求得提出申請調課,經修課學生、系(所)主管及所屬學院院長(中心主任)同意,送課組統一調配,原修課學生因此而致堂,應依規定日期另行申請加選或退選。

第八條 同一科目如有分組授課者,學生選課時須按規定年級組別選讀,不得自行挑選或請求變更組別選課。但規定得任意選組之課程,在不超過分組人數限制時,得由學生任選之。

第九條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因特殊需要,得辦理相互選課,其辦法另定之。

第十條 本校對新舊課程科目變更,學生選課悉依本校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一條 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起(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可申請修習雙主修或輔系,其修習雙主修或輔系之學分,應在其本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以外加修習之;學生修習雙主修辦法及修習輔系辦法另定之。

第十二條 學生得視需要至他校或國外大學選課;學生校際選課辦法及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