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教師請假代課補課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教學及課務管理,使教師授課、學生受教均不受影響,特訂定教師請假代課補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應依教師法及本校聘約善盡授課義務,凡因請假而缺課,須事先申請補課或安排代課。
第三條 本校教師請假應填寫請假單(假別由人事室核定),依請假程序經相關主管會簽、核准後生效。
第四條 教師因請假需代補課者,最遲應於請假日期前一天辦理完成,教師應自行聯繫授課班級學生及公告於教室中,應事先與學生商定補課時間,調補課以不影響學生其他課程及教室衝堂為原則。
第五條 凡教師請假期間於一週內者,以自行補課或協商其他教師代課、補課、調課為原則。若超過一週以上者,由教學單位安排代課。
第六條 代課教師之安排以專長相符之本校同階專、兼任教師為原則。
第七條 教師缺課代補課之登記、記錄等文件資料,由教務處統籌辦理,供爾後教學改進及備上級查考。
第八條 教師未經請假而逕行缺課者或教師請假缺課而未依規定代課補課,視同曠職,將簽請人事室處理,並列入教師教學評鑑實施辦法審核參考。
第九條 教師請假及請人代課時數不得超過當學期應授課時數之四分之一。
第十條 教師授課課程如因請假而欲代補課、調課,日間部代補課、調課時段不可安排於中午或下午第八節之後及晚上;進修部平常班應於週一至週五上課時段內補課、假日班應於周六、周日上課時段內補課。
第十一條 教師如因課程需要、課程校外教學或教師本人參加校內會議等因素,應事先提出調課申請。學期中如需全學期調課,任課教師應填寫「調課(教室)申請書(整學期)」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