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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本校尚未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師資生之過渡期限
一、依教育部112年6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122602459號函辦理,本校師資生如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本校受理申請修習教育實習期限為113年1月31日前。
二、另依教育部109年9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30342號函規定,97學年度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如採行新制,應依申請日課程版本,其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採認抵免超過10年之學分將失效,且不得隨班附讀。
三、相關公文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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